杭财采监〔2015〕25号
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:
现将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-201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》(浙财采监〔2015〕10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落实执行。同时根据本市具体情况,作如下要求:
1、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(市政府采购中心)谈判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,保费由单位通过相关预算科目进行支付。
2、保费支付,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,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,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。
附件: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-201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.rar(浙财采监〔2015〕10号)
杭州市财政局
2015年12月24日